男子醉驾致人死亡负全部责任
举案说法
2011年12月6日2时30分许,当事人张X(经检验乙醇浓度为287mg/100ml)醉酒后驾驶琼ADZ**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海口市海榆中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车行至海口市报废汽车收购站路段,碰撞上路边的交通警告标志杆,结果造成张X当场死亡,琼ADZ**2号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证人证言等证实:此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当事人张X醉酒驾车造成的。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综上所述,海口交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张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