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涉外亲属关系公证怎么做

  一、涉外亲属关系公证怎么做?

  亲属关系公证由当事人依据地的公证处管辖,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位地公安派出出具的户册记载证明);

  2、申请人为外国籍的应提交本人的护照、所属国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信,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5、申请人提交关系人的身份证、护照、旅行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关系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二、有哪些材料可以证明亲属关系?

  1、结婚证可证明夫妻关系;

  2、出生医学证明可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

  3、独生子女证可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

  4、有效力的亲子鉴定报告可认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5、民政局的收养证明可认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

  6、户口本最全能,可为同户籍地所有家属证明彼此间关系。

  如果上述六种证明遗失或亲属间户口不在一处,就需要跑部门通过其他方式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