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警怎样处理交通事故赔偿调解

  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收到调解申请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1、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3、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首先我们要清楚,交警部门的调解,不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双方一致申请的情况下交警部门才会接受调解,交警部门在调解过程当中,一般会做如下工作: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并对其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受害方不签字首先要看调解书是属于那种形式的,不同的调解协议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不同情况下需要签字的调节协议有不同的解决方式。双方可以就调节的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