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被起诉了,会留案底吗
我国只有刑事犯罪有案底,交通事故被起诉到法院和解了没有案底
(一)交通事故中,未赔偿他人损失的,受害人会到法院起诉。起诉后的法院审理程序是对双方事故责任争议的居住裁判,不会对当事人有其他不利影响。
(二)但是,如果事故责任人未在法院判决书规定的期间履行赔偿义务的。受害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会依法将拒不履行义务的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贷款及其他高消费;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诉讼费。所谓“合同另有约定”,是指在建立保险合同关系时的约定。
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而实际上保险公司是应当承担的。
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然而,从交强险的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而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对诉讼费买单。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该法条的适用效力显然优于《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用,法院通常判决由保险公司埋单。
被告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的起诉书后,要做好应诉准备:
(一)可针对起诉书,提交自已的答辩状。
(二)答辩要在限期内提交,(自收到起诉书之日起十五日)。
(三)被告人不答辩,不影响法院照常审理案件。
(四)有反诉因素的,可以在答辩中提出反诉。
(五)如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
(六)针对原告的起诉,准备自已的证据。以后按照法院的传唤,参加庭审,在?法庭上出示自已的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方是需要进行赔偿的,赔偿之前需要做个伤残鉴定,鉴定等级是赔偿的具体依据。赔偿诉讼时效是有一定的时间期限的,时间是从受害人受伤当天开始进行。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