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原告南通申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忠新、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0029号

  原告南通申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二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樊东华,南通申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新标,南通申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顺意,江苏南通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忠新,男,1964年9月2日生,汉族,南通中加德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启东市大兴镇果园村18组。

  委托代理人汪和荣,江苏南通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中加德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开发区腾飞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董忠新,南通中加德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和荣,江苏南通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申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东公司)因与被告董忠新、南通中加德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加德公司)不正当竞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0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4月25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