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吗?
《收养法》第十条第二款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经生父母、养父母同意,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也同意,又办了合法手续的收养关系,应依法保护。
生父母中有一方不同意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生父或生母送养时,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应视为同意。
养父母中有一方在收养时虽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在收养后的长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了事实上收养关系的,应予承认。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的,只承认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