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出卖人的取回权
出卖人的取回权是破产法中一项特殊的取回权,是指尚未收到全部价款的动产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后,买受人在尚未收到标的物前破产的,出卖人可以向标的物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请求取回标的物的权利。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破产申请时,买卖标的物尚处于运途中。
出卖人的取回权是破产法中一项特殊的取回权,是指尚未收到全部价款的动产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后,买受人在尚未收到标的物前破产的,出卖人可以向标的物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请求取回标的物的权利。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破产申请时,买卖标的物尚处于运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