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工会法》、《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
各区(市)县总工会、各产业工委、市属各企业工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工会法》和《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迎接省市人大、政协对我市《工会法》和《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根据川工办发[2003]12号文件的要求,请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做好配合检查工作。各级工会要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贯彻执行《工会法》和《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活动,找出存在的亟待依法落实的问题,使人大、政协在视察、检查中能够有的放矢的进行,收到成效。现将有关自查的内容及安排通知如下:
一、自查的主要内容:
总的要求是,要对照《工会法》、《实施办法》的规定,逐条自查。
(一)《工会法》、《实施办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
(二)工会组织建设、权利与义务履行的基本情况
1、凡应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是否建立了工会组织。有无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者将工会组织归属到其他工作部门的情况。
2、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有无阻挠、拖延建立工会的情况,未建立工会组织的数量及所占比例、主要原因和整改措施等。
3、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工会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是新建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的开展情况。
4、企、事业单位工会主席是否按本单位副职配置,在任期内是否享受国家规定的政治和经济待遇。
5、区(市)县总工会与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情况和参与同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情况。
6、地方工会与同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情况。
7、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情况。
8、工会开展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法律监督的情况。
9、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谈判情况。
10、非公企业劳动争议及存在的问题。
11、区(市)县总工会、各产业工委开展职工法律援助的情况。
12、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
(三)职工民主管理情况
1、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形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2、有无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情况。
3、企业、事业单位的厂务公开情况。
4、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情况及形式。
5、公司制企业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情况。
(四)工会经费及财产管理情况
1、各级工会经费计拨、缴纳和上解情况。
2、各级工会经费的独立开户、独立管理、独立审查的情况。
3、各级工会经费有无截留、挪用的情况。
4、由财政拨款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经费足额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的情况。
5、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落实情况。
6、破产企业的工会经费和财产及其下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按规定清偿上解上级工会情况。
7、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工会经费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个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的情况。
8、企业、事业单位拖延、拒不拨缴或者不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基层工会和地方工会有无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情况。
(五)违反《工会法》、《实施办法》构成法律责任追究的基本情况
1、有无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
2、有无严重侵害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合法权益而未追究法律责任的典型案件。
二、自查活动的时间安排
请各区(市)县总工会、各产业工委、市属各企业工会于3月20日之前完成自查,并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对省人大、政协要求的调查和视察内容进行重点自查,并将自查的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于2003年3月25日前报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书面材料要求重点突出,内容详实,分析透彻,文字精炼。
各区(市)县总工会、各产业工委、市属各企业工会要抓住机遇,高度重视这次自查活动,为迎接省人大、政协的调查和视察打好基础。要切实把这次自查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实践抓好抓实,从而有效地推动全市工会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成都市总工会
200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