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大小有章可依

  本报讯(记者/郭文君通讯员/闫海滨)由于每个民警对交通法律掌握程度不同,对同一类型的事故因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作用大小在理解上不同,有可能不同的民警会有不同的事故责任认定。10月1日起,这种情况将得到改善,《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规则(试行)》届时将正式实施,民警在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时,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只需将双方当事人引发交通事故的违法情况,对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分类表》,便可轻松确定当事人事故责任的大小了。

  对照表格认定责任

  记者了解到,对引发交通事故大小的判断,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到底对交通事故发生作用大小,在实际操作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是由民警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这也容易出现“不同的民警会有不同的事故责任认定”的现象。

  今年10月1日以后,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将对当事人引发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归类,对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分类表》,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分为A类(严重过错行为)和B类(一般过错行为)。

  据介绍,按照分类,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引发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以当事人过错严重的的一项为标准,当一方有A类、另一方仅有B类的,A类的负主要责任,B类负次要责任;当双方均为A类或均仅有B类的,承担同等责任。

  具体案件不搞一刀切

  一般来说,按照分类表来划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都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但是一些具体的事故中,如果硬套表格的话,可能会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

  对此,规则中还规定了例外的情况。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认定具体案件中,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所起作用与分类表不一致,需要改变过错责任类型时,可以报请地级以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或讨论。

  对于未列入分类表中的一些交通违法行为,则由具体的办案机关,按照现有的法律,确定当事人责任。

  新规解读

  无证或醉酒驾驶责任或加重

  不少车主很关心,新规实施后,哪些交通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会加重呢?记者昨日采访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人士对此新规进行了具体解读,今后无证或醉酒驾驶的责任或将加重,关于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方法也有所改变。

  相关人士介绍,10月1日以后,驾驶员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醉酒、过度疲劳、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或者驾驶超过强制报废期、非法组装、拼装的机动车的,虽然无法确定这些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关系,但当事人只要有这些行为的,责任认定上将加重一档。

  但加重方责任已经被定为主要或全部责任、已有证据证明这些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时、双方都有这些行为的,不会加重当事人的责任。

  此外,关于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方法,虽然法律上有规定,但此次新规则还特别提出:事故后肇事逃逸的,逃逸方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的,逃逸方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同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或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这样的行为,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由机动车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