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逃逸车牌所有者担责
近日,张家口市桥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因肇事司机逃逸,判决车牌所有单位承担受害人医疗费等共计94000余元。
2007年11月9日17时许,张家口市民郭某驾驶摩托车在该市桥西区西坝岗路新华街入口处与冀G40109号黑色小轿车相撞,郭某受伤,肇事小轿车逃逸。经有关部门查明:冀G40109号车为红色金燕CZ212消防指挥车,车辆所有人为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该车已在库房中停驶数年,车辆所有人称该车号牌不知何时丢失,此车号牌与肇事小轿车号牌一致。经认定郭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车号牌是证明车辆身份的标志之一,按有关交通法规,车牌必须与公安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配置。被告作为造成此起交通事故所挂车号牌所有人负有对车牌管理的义务,因被告管理不善,导致该车号牌为肇事车辆所用,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赔偿责任应先由车号牌的所有人承担,被告应承担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