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原因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原因:
1、因身份限制而为,实际出资人为国家公务员:公司登记机关要求作为自然人的股东要出具证明证实其不是国家公务员;有关政府机关的文件也要求国家公务员特别是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为了不违反上述规定,国家公务员会找一个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名义股东,而其作为实际出资人。
2、便于转让、抛售股份:分实际出资人为了根据自己的需要转让或抛售其所投资的公司的股份而不受限制,也会作出找一个自然人作为公司名义股东,而自己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安排。
3、便于简化相关审批出资手续。
4、便于进行关联交易: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若发生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在表决时须回避;某些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了保证关联交易的实现,会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或关联公司的股份(出资)转让给第三人(名义股东),从而为完成关联交易创造程序条件,以最终完成关联交易。
名义股东的涵义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名义股东。实践中,某些公司投资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参与公司,但为了通过投资享受公司经营收益,就以另一人的名义冠名于公司,使另一人成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股东,投资人自己则在幕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该投资人即是实际股东,另一人则为名义股东。
具体退出的流程是:双方签一个股权转让协议,写明把代持股份转让给隐名股东;公司做一个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份转让;做一个公司章程修正案;最后去工商局办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