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新规”,外籍涉案人员将被限制出境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使沈城广大驾驶人对“新规”有一个较为细致的认识,交警和平一大队主管事故处理的副大队长杨学良以案说法对“新规”进行了通俗解读——
外籍涉案人员将被限制出境
案例:2007年11月下旬,某外籍人士驾驶机动车在和平区西塔街发生交通事故,连续与两辆机动车相撞,造成对方车内人员受伤。和平交警一大队事故民警当场暂扣该外籍人士驾驶的车辆,并对事故做进一步调查处理。其间,该外籍人士突然回国,致使事故一直悬而未结。
新规解读:此前,遇外籍人士与中国公民发生交通事故,时有外籍人士一走了之使事故无法及时处理的现象发生。新规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许其出境。此举将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特别是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交警严重违规领导要问责
案例:一部队机关司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将一老者撞死。交警勘查现场后认定机动车负全部责任。此时,肇事司机所在部队首长赶到现场,请求由部队对司机自行处理。最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新规解读:新规实施后,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均按照新规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新规还规定,交通警察违反新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