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安局报案不立案怎么办

  公安机关不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2、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

  3、提起自诉。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步是接受案件,公安机关要是想要开始办案的话,就需要接受案件,民众可以通过拨打110报警电话来进行报案,这个时候,公安机关会根据所说的制作一份登记表,叫做《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这份材料会作为,处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会并会妥善保存。

  第二个是审查,就是把这个案件送至有关机关,让有关机关来判断,是否立案或者是不立案。

  第三个是立案,就是指这个案件,按照一些的审查之后,只要是认为有犯罪的发生,而且还有必要究责认识时,就决定对这起案件进行侦查的这一种诉讼活动。

  第四个是侦查,就是为了查明犯罪的事实,而进行的调查工作和采用一些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第五个是破案,这个就是指,收集了足够的证据,已经足足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这就是侦查的目的。只要是证据已经收集完整,已经指明了犯罪嫌疑人时,就应该马上破案,如果是有特殊情况,如:牵扯了其他案件,则可以延缓破案。

  第六个是采取强制措施,意思是指为了让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一些措施,如:拘传、逮捕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暂时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一些方法。

  第七个就是要开始继续完善证据了,这点就是怕还有遗漏的证据,所以要开始从新收集证据,让判决跟有可信度。

  第八个就是侦查终结,就是指,公安机关对这起案件的进行了一些的侦查活动后,收集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没有犯罪,犯的是什么罪,情节严不严重,还有就是是不是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之后决定结束这些调查的诉讼活动。

  第九个也就是最后一个,叫做移送审查起诉,也就是为了确认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是不是可以提起公诉,因此对公安机关所收集的证据、确认的的犯罪本质,还有罪名进行的审查核实,然后做出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