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交通事故处理将实施仲裁机制
从即日起,沧州市交警支队正式在全市范围内启动用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机制。据介绍,此前当地已在三个交警大队进行了试点,结果证明该机制既有快捷、方便、成本低的优势,又具有法律强制力,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解决方式多元化。为此,沧州全市公安交管部门将逐步实施仲裁机制。
据介绍,近几年来,由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问题非常突出。如何妥善解决和化解交通事故造成的争议,已成为全社会重点关注和研究的一个课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4日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后,沧州市交警一、二大队及青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调解中心先后挂牌成立。截至目前已受理311件案件,案件调解率高达99.9%,而且上述案件审结后,自动履行率高达100%。由此看来,仲裁调解逐渐成为公安交管部门及事故双方当事人乐于尝试和接受的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新途径和新方式。这是因为以往对于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都是当事人自行协商,公安交警部门调解,但都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往往一宗争议,几经协商、调解,若不成或反悔的,只能诉至法院,这样不仅增加了交警的工作量,同时增加了当事人物质和精神上的负担。而通过仲裁方式则简便快捷,降低成本,当事人在以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过程中,即时受理,即时结案。程序简便、明了,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在收费上比诉讼费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一裁终局,具有法律强制力;减轻交警压力,使有限的警力投入到维护交通秩序工作中;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除此之外,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很多时候离不开保险公司的理赔,当事人在处理完交通事故之后,往往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仲裁机制在这方面也提前动手,为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铺平道路,帮助当事人顺利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