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赌博催生灰色利益链,马羊鸡狗都上场
有关“以赌博为业”的表述是指以赌博所得为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但在司法实践中,“以赌博为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认定标准,也很少有人因“以赌博为业”而获刑。
天津、吉林、贵州等地的干部群众和专家学者分析认为,当前部分地区农村赌博活动之所以屡禁不止、屡打不绝,主要是文化建设相对滞后、生活陋习延续难改为赌博活动提供了“社会土壤”。而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赌博手法翻新及设赌局者反侦查逃避打击更是助涨农村赌博蔓延。同时,现行法规滞后、治理力度不强影响到依法打击农村赌博的效果。
媒体在调研中发现,目前有相当多的农民由于受农村地区历史文化影响,对赌博缺乏正确认识,存在一定程度的“以赌为乐”生活陋习,从而为农村赌博生存、发展提供了丰厚“土壤”。
媒体还注意到,一些农民“乐赌不疲”,还有很多农民被“一夜暴富”所吸引,逐渐从旁观者变成了参与者。贵州安顺农村一位老“赌徒”告诉媒体,他曾亲眼看到一个青年农民在输光后,靠着现场借来的1万元高利贷当即赢回40万元。他说,赌博既可以让人一夜暴富,也可以使人一败涂地。一些农民抱着侥幸心理参与进去,初期可能尝点甜头,结果越陷越深、不能自拔,甚至嗜赌成性。
此外,在法律层面,当前有关部门打击赌博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一些基层执法人员表示,目前相关法规建设滞后,导致依法打击农村赌博存在“短板”。
首先,有关“以赌博为业”的表述是指以赌博所得为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但在司法实践中,“以赌博为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认定标准,也很少有人因“以赌博为业”而获刑。
其次,有关司法解释对“聚众赌博”从人数和金额上做出了认定细则,但在实践中却遭遇种种尴尬。如“3人以上”的标准往往面临着“两人对赌,抽头渔利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赌资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等情况,却不能认定是“聚众赌博”。
第三,对与赌博有关的涉赌人员惩罚细则不够明确,比如围绕聚众赌博而产生的接送、招引参赌人员,在赌场外盯梢望风、维持赌场秩序,帮助抽取费用、记账的专门人员,对这些外围人员的惩处,执法机关往往在法理和实践层面都面临很大困惑。
基层一些民警认为,当前法规侧重打击聚赌人员,对一般的参赌人员缺乏有效有力的处罚细则,这也是农村赌博有所抬头的一个原因。吉林、天津的一些执法人员表示,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对参赌人员执法机关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最多拘留15天,起不到真正的惩戒作用;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对罚款的执行缺乏有效强制措施,罚款往往很难收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