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保安拒绝120乘电梯救人,救护车的优先通行权是什么
近日,浙江宁波的魏先生反映自己的朋友突发疾病,叫来120急救人员却被酒店保安阻拦,不让医护人员乘坐电梯。据魏先生表示,在朋友突发疾病之后就拨打了急救电话,然而当120急救来到酒店门前时,保安却拒绝刷卡不让急救人员乘坐电梯上去,而120急救人员也只好打电话给魏先生反馈。
魏先生无奈下楼找保安理论,并自己刷卡让急救人员先去救人。魏先生质问保安:像120这些特殊的人员,为什么不给人家上电梯?出了事么承担得起吗?然而却得到保安一句:“未得到领导通知”。如此行事,不免让人担心如果病人因此而错失抢救时机,那么谁能为病人失去的生命负责呢?
对此酒店负责人表示,该保安属大楼物业管理的,当时他没意识到这个是救人,此事他们确实有责任,但是他们也很被动,已经派人到医院去探望过了。物业经理称,没有医护人员上门不给刷卡的规定,该保安将被开除。
为保障特殊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赋予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车辆以优先通行权。上述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不受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特殊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拥有“尚方宝剑”或“免死金牌”,可以不用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享有优先通行权与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是两个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
优先通行权具有法定性,行使这种权利的条件和范围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看,特殊车辆享有优先通行权必须满足四个条件:第一,主体必须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在此范围之内的车辆不享有这条规定的优先通行权。
第二,上述车辆必须是在执行紧急任务。不执行紧急任务时,上述车辆也不享有这条规定的优先通行权。至于什么是紧急任务,要根据立法目的、当时的具体情况和公平、正义的理念来解读。通常我们会把紧急任务理解为情况紧迫、必须立即行动,不行动会带来极为严重后果的重大任务。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这属于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第三,享有优先通行权的人必须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施这项权利。这里的“确保安全”有两层含义:一是优先通行权人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优先通行权人有义务观察道路情况,有义务采取某种措施,如打开警示灯、警报器等提醒他人注意安全;二是优先通行权人负有安全保证义务。优先通行权人要确保行使优先通行权不存在安全隐患,并对其他车辆与行人负有安全保证义务。
第四,特殊车辆享有的优先权内容是“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而其他所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殊车辆仍然应当严格遵守,不能因其是特殊车辆而有差别。
1、加快急救地方立法。国内外不少地区都采用立法的手段来规范急救医疗行为。杭州作为一个国际大都市,也非常有必要以法规形式,确保120救护车的畅通。从市法制办获悉,今年杭州市政府已经将《杭州市院前急救医疗管理办法》列入政府立法预备项目计划,正在进行前期论证。建议在该管理办法中,对不避让救护车的行为制定具体而严厉的处罚标准。
2、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宣传。政府应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开展相关“生命第一、为生命让道”的文明市民教育。鼓励社会车辆为救护车让行,对不避让执行任务的120救护车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治,逐步使公众让车意识变为习惯和自觉。
3、急救车安装摄像头。建议在每一辆120救护车前安装摄像头,对插队、拦截、不让路给救护车的车辆进行取证,提供给交管部门处罚。
4、“120”和“122”形成联动机制。122交通信息平台与120急救信息平台信息共享联动,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向交通平台发出信号,由交通指挥系统对“120”救护路线提前控制,为“红、绿”灯设定时差,提前提醒其他车辆绕行,减少救护车在路上堵塞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