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行为种类
1、警告。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最轻的处罚,适用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违法后态度较好的人。警告更多体现出的是教育的功能,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批评教育,仍属行政处罚,不论受处罚者是否同意,具有强制性,并遵循处罚程序。
2、罚款。这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处罚形式,是要求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
3、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拘禁留置于法定处所,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方法,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人,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重的一种处罚。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在处罚性质上属于资格罚的范畴,被处罚的主体因此失去了继续进行某种活动的资格。
5、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适用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且属于附加处罚,一般不得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程度强于限期出境,不履行限期出境的,可再行驱逐出境。
(1)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主体。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多个违法行为和共同违法行为。对其应当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3)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从重处罚和不执行处罚。
(4)调解与处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5)追究时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4、侵犯公共财物的行为。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6、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7、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8、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分证管理。
9、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容留卖淫。
10、违反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或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