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废止!

  根据《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收容教育制度是由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措施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其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而且卖淫嫖娼行为早已被《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制,存在法律抵触的问题。根据有关数据,收容教育的决定如今已经非常少了,一些地区甚至已经停用。

  卖淫嫖娼行为将处10日以上15日一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卖淫嫖娼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此外如果触犯了组织、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故意传播性病等罪名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