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言“炸派出所”是否一定要拘留
这是一则特别有趣的新闻。当然,所谓有趣是站在看客的立场之上,现在置身看守所中的当事人,一定没有这种“好心情”。
同室工友打呼噜影响自己休息,报警求助后,因警方无法处理,竟然扬言要炸掉派出所报复。近日,44岁的江西男子甘某因扬言实施爆炸扰乱公共秩序,被固镇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天。(11月22日中安在线)
这里说的“警方处理无果”并不是警方不作为,而是警方虽有出警,但正如您想到的像放屁、打嗝、发癔症啥的警方确实是无能为力的。对于这事,除了刚开始的那点喜感之外,沉淀下来更多的却是喜忧参半的感受。
令人欣喜的地方在于,一个农民工遇到工友打呼噜影响自己休息,这样鸡毛蒜皮的小事,也会想到麻烦警察,而且警方确实也没嫌麻烦居然出警解决。往大里说,这可以看做公民权利的觉醒与警方践行人民群众无小事的执法理念。
其实,咱们中国人性情内敛做事低调。在我们山东这个民风不好诉讼的地方,至今乡民在生活中遇到纠纷,都不大喜欢寻求公权救济,只有事态失控到无法收拾的地步或者引发了很大的危机,才会想到“经官”。“经官”这个词深含着一种对权力机关的敬畏与对官员的恐惧。一个民工怀疑工友故意打呼噜影响自己休息而报警寻求解决,虽然不是最经济的渠道,但人在异乡,没有熟人社会的族人制约、调节和仲裁,也不能说这种选择有什么错误。
或者有人会说,这是对警力的滥用啥的,实际上一个履行了公民义务的人,确实有小事需要警方处理的权利。而且我们现在所言的大事小事在特定条件下都是相互转化的,而不是一个固定的模式。很多小事正是因为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才酿成灾难。警察尤其是基层派出所的民警实际上也没多少需要浴血奋战的大事,这个部门权力的配置大部分都是对应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小事。
令人忧虑的地方,恐怕也会存在争议。农民工认为警方没有尽到责任,扬言实施爆炸,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固镇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之规定“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当地警方的处理并无不当。不过,有两点需要说明的是,咱们的认识里对公共秩序中何为“公共”可能与警方的认定有不一致的地方。派出所的“公共秩序”和我们一般认识中的公共场所的公共秩序还是有所不同的。一个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或者一词有可供选择的意思,那么,既然农民工“供认不讳”“态度较好”,我个人觉得为何不罚款、教育却处以行政拘留,似有有待商榷的地方。
您看,整个事情正是如此,一方面无论打呼噜、放屁有困难找警察天经地义;另一方面冲动的语言也如魔鬼,人都应当懂得言论与权利的边界。更重要的,对公权机关来说,对那些毫无社会实际危害的言论,不妨心怀善念,在法律范围内尽可能的“治病救人”,既然警方认为处理“打呼噜纠纷”都是自己分内的事,如此无距离的亲民执法,应该更多的加入些人性关怀的元素,这其实比为“打呼噜纠纷”出警更考验警方的智慧与对自己职业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