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论男女卖淫都要受罚

  据了解,昨日早报所报道被石狮东埔边防派出所处理的两名“伪娘”,罗某贵被处以500元罚款,张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今日报道的晋江两名“伪娘”同样因拉客招嫖被处罚,不同的是他们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民警介绍,因为卖淫场所就在公共场所,因此情节较为严重。

  办理这几起案件的民警都告诉媒体,处罚是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前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处罚是空白,而修订后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罚均不分性别。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法条解释阐释道: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卖淫”,是指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出卖自身肉体与他人进行金钱交易的行为。具体说就是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以获取金钱的行为。这种行为也包括为他人提供“口淫”等性行为而获取金钱的行为。本条规定的“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与从事卖淫的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具体说就是用付出金钱的方式换取与卖淫人员进行性活动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规定的情节较轻,主要是指为生活所迫卖淫、初次进行卖淫、嫖娼等情况。

  从这里我们可以知道,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法条解释中,皆未对卖淫者性别进行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