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无水消火栓,有火成摆设,擅自拆除将受治安处罚

  昨天,《常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开始正式实行。年初普查中发现的,市区每4只消火栓里就有1只是无水的情况,有望得到彻底改善。对于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的行为,还可以进行治安处罚。

  市区普查,每4只消火栓中有一只是无水的

  今年1月,消防部门开展了消火栓专项普查,目前常州市区共有消火栓(不含金坛、溧阳)6334只,其中完好的2143只,损坏的4191只,完好率仅33.83%。市区(不含金坛、溧阳)应建市政消火栓9464只,目前仅实建4735只,缺建4729只,缺失率近一半。

  在损坏的4191只消火栓中,699只是外形完好但无水,48只被占用、60只被埋在土里或路面下、无盖772只、锈死865只、缺大耳478只、缺小耳531只,其他缺心、被盗、被锯、无法使用等占到702只,这些损害都导致消火栓不能正常使用。综合分析下来,相当于每4只市政消火栓里,就有1只无水。

  一些市区老住宅小区、工业园区、农村城镇,消火栓“欠账”现象更为突出。消防战士往往要抬着抽水泵,四处寻找池塘抽水救援。

  消防部门表示,消火栓作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灭火救援使用最为普遍的水源,在消防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突出作用。消火栓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到消防灭火救援的效率,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由于个别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长期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同时随着大量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大体量、大空间建筑的建设开发,各种新的致灾因素和危险源不断增加,引发重特大火灾的潜在风险越来越高,相对滞后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明显不堪重负。

  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可受到治安处罚

  为此,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专门向市政府请示,希望由政府牵头,规划、建设、市政、供水、财政、消防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制定出台《常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明确消火栓建、管、用、查等工作机制及责任分工。9月19日,该《办法》通过常州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于11月10日起正式实行,共协调落实专项建设资金约1000万元。

  据了解,《办法》共二十四条。将消火栓分为市政消火栓、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三类。由消防部门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城管、供水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由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供水企业按照规划和技术标准具体实施。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建设。

  消火栓建设数量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或进行技术改造。《办法明确》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对于维修保养责任和维护要求,《办法》规定市政消火栓由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供水部门落实维护保养职责。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本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今后消火栓将列入城市长效管理考核,一旦有消火栓损坏,应及时通报责任部门维修。

  《办法》中还明确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修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对于违反《办法》规定,消火栓的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以及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损坏消火栓的,将依据《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供水条例》进行处理,还可以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进行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