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昆明一对夫妻刻意隐瞒行程被受案调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何认定

  近日,居住在昆明市五华区的杨某珍(核酸检测为阳性)、周某文(男,47岁)夫妇二人,在接受疫情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刻意隐瞒不报行程轨迹、接触人员等旅居史、接触史信息,导致相关人员、场所未被及时纳入管控,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杨、周二人受案调查,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认定,必须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的行为。因此,认定本罪应当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一般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的结果,也不可能有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对有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的一般行为,应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不配合疫情防控的处罚要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判断,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