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案例:甲于1996年2月5日向乙借款20000元,借据中规定在1996年末前偿还。1996年6月,乙病故。同年10月甲因车祸身亡,留有遗产三间房屋和摩托车一辆,遗产实际价值为60000元。乙之子丙持借据向甲之子索要债款,丁拒绝偿付,理由是其父亲的遗产已由他和弟弟戊平均分割完毕,其父亲生前的债款不应由他们兄弟偿还。丙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人负有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被继承人甲的遗产价值超过债款丁和戊就应偿还欠款。现在继承人戊和丁已将遗产平均分割完毕,就应平均分偿债务。而不应该以其父亲的遗产已由他和弟弟戊平均分割完毕为理由,拒绝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