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司法强制拍卖引起的赔偿

  司法强制拍卖中因拍卖不当而引起的赔偿应包括两方面:其一是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具体包括因申请执行人错误申请执行而导致标的物被拍卖、因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而继续执行等致使对方当事人损失等等。其二是因执行法院或司法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而使当事人的法益受到损害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对于第一种情况,理论与司法实务界没有太大的争议,只要细化立法就可以解决。但是对于第二种情形,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是有很大的争议的。专家认为司法强制拍卖是属于公法上的处分行为,况且司法强制拍卖的标的物是在查封、扣押状态下进行的,执行法院应当为不法行职权行为给当事人及其他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负责,因此应当通过国家赔偿程序予以解决。又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依相关程序请求国家赔偿。此规定可以作为执行法院承担国家赔偿的法律根据,不过我国还需加强这方面的立法,由于坚持司法强制拍卖司法性的人士,把司法强制拍卖定性为私法行为,认为执行法院是基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授权而为拍卖,因此即便在强制拍卖过程中造成损失亦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所以在明确强制拍卖公法行为的前提下,在未来执行法规里应当规定执行法院强制拍卖中的违法情形、当事人及案外人申请国家赔偿的具体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