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强制拍卖的基本原则

  1、法院处置权限定原则

  法院处置权限定原则,是指在强制拍卖中,法院虽然对拍卖标的依法享有一定的处置权,但为了充分保障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法院的处置权应当予以严格限定。该原则本质上是由强制拍卖标的的非自有性决定的。

  由于法院依法负有变现被执行财产以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职责,因此法院在强制拍卖中依法对被执行财产享有一定的处置权,比如决定是否进行拍卖的权利、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权利、决定是否降低拍卖保留价的权利、是否确认拍卖结果的权利。但是,由于法院对被执行财产并不享有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因此,法院的处置权必须受到必要的限定,以防因法院滥权而损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对法院处置权的限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院必须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后及时主动地终止拍卖程序,否则将对被执行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二是法院原则上应当对拍卖标的确定保留价,防止以任意低价拍卖被执行财产,损害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利。三是法院确定的保留价不得过低,即保留价应当有一个底线,在决定降低保留价时也应当有一个底线,不得将保留价降到无限低。至于这个底线具体应是多少,可以研究。四是如果在拍卖程序中案外人对拍卖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则法院不得继续强行拍卖,而须暂时中止拍卖、审查执行异议是否成立,否则有可能损害案外人对拍卖标的享有的合法权益。

  由法院处置权限定原则可以清楚地看出,法院在强制拍卖中受制于各种因素,并不具有一般民事主体进行任意拍卖时所享有的广泛的自主决定权。

  2、禁止无保留价拍卖原则

  禁止无保留价拍卖原则的涵义是,法院在强制拍卖被执行财产时,为保障执行当事人的基本财产权利,必须对拍卖标的设定保留价,拍卖机构不得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拍卖成交。实行这一原则是强制拍卖区别于任意拍卖的一个典型标志。任意拍卖不实行这一原则,委托人既可有保留价拍卖,又可无保留价拍卖,决定权全在委托人的自由意志。

  禁止无保留价拍卖原则其实是由法院处置权限定原则(母原则)派生的,属于下一位阶的子原则,按照逻辑规则本不应该与其母原则相并列,但由于该原则在法院强制拍卖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将其单列以示强调。

  根据相关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上述全部内容就是离婚申请法院拍卖房产的相关内容。

  1、根据相关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上述全部内容就是离婚申请法院拍卖房产的相关内容。

  2、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