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产生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产生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海关自1992年1月1日起开始采用《协调制度》,进出口商品归类工作成为我国海关最早实现与国际接轨的执法项目之一。根据海关征税和海关统计工作的需要,我国在《协调制度》在基础上增设本国子目(三级和四级子目),形成了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然后分别编制出《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

  为了明确增设的本国子目的商品含义和范围,我国又制定了《本国子目注释》,作为归类时确定三级子目和四级子目的依据。根据《协调制度公约》对缔约国权利义务的规定,我国《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与《协调制度》的各个版本同步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国采用2007版《协调制度》,并据此编制了2007年版《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