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制度垄断竞争的界定

  所谓地区制度竞争就是各地区之间为了在地区经济竞争中居于优势位置,而竞相出台诸如占领市场、抢夺资源、吸引人才或者地区领导为了获取最优政绩的各种优惠性制度。地区制度竞争也可简称制度竞争。

  地区制度竞争的主体是各级地方政府,竞争的客体是各项制度,竞争的方式是供给新制度,或者完善某些制度、或者优化制度中的某些规定。竞争的根本目的是获取预期制度的潜在收益,促进本地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并在地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地区制度竞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个地区向中央政府索要制度的竞争。因为我国处在新旧制度的转换时期,国家的制度安排一般要进行试点,为了能够成为国家制度试点地区,各个地区要进行竞争。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在自己的权限内进行制度安排的竞争。前者竞争的结果就形成了制度垄断竞争,即制度供给和创新上,只有国家授权的地区(一般是试点地区,在我国又称为特区)才有机会,这就使授权地区与没有授权地区的经济竞争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且没有授权的地区不能在制度供给和创新上跟进。这种竞争就称之为制度垄断竞争,或者垄断的制度竞争。

  制度垄断竞争与企业的垄断竞争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制度垄断竞争是外生的,而企业垄断竞争是内生的,也有外生的,甚至有些企业垄断竞争就是源于制度垄断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