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协调制度》将国际贸易涉及的各种商品按照生产类别、自然属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分为21类97章,第一章由若干品目构成,品目项下又细分出若干一级子目和二级子目。为了避免各品目和子目所列商品发生交叉归类,在类、章下加有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为了使每一项商品的归类具有充分的依据,设立了归类总规则,作为整个《协调制度》商品归类的总原则。

  《协调制度》是一部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所列商品名称的分类和编排是有一定规律的。

  从类来看,它基本上按社会生产的分工分类,如农业在第一、二类;化学工业在第六类;纺织工业在第十一类;冶金工业在第十五类;机电制造业在第十六类。

  从章来看,它基本上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或功能、用途来划分。第一章至第八十三章(第六十四章至第六十六章除外)基本上是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来分章,如第一章至第五章是活动物和动物产品;第六章至第十四章是活植物产品;第二十五章至第二十七章是矿产品。又如是第十一类包括了动、植物和化学纤维的纺织原料及其产品,其中,第五十章和第五十一章是蚕丝、羊毛及其他动物毛;第五十二章和第五十三章是棉花、麻及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第五十四章和第五十五章为化学纤维。商品之所以按自然属性分类是因为其种类成分或原料比较容易区分,同时也因为商品价值的高低往往取决于构成商品本身的原材料。另外,第六十四章至第六十六章和第八十四章至第九十七章则是按货物的用途或功能来分章的,其中第六十四章是鞋,第六十五章是帽,第八十四章是机械设备,第八十五章是电气设备,第八十七章是车辆,第八十八章是航空航天器,第八十九章是船舶等。这样分类的原因一是因为这些物品往往由多种材料构成,难以将这些物品作为某一种材料制成的物品来分类;二是因为商品价值主要体现在生产该物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上,如一台机器,其价值一般主要看生产这台机器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不是看机器用了多少贱金属等。

  从品目的排列看,一般也是原材料先于成品,加工程度低的产品先于加工程度高的产品,列名具体的品种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种。如在第三十九章内,品目3901至3914是初级形状的塑料;品目3916至3921是塑料半制品;品目3922至3926是塑料制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