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迁移变更税务登记
第一部分跨区迁出
一、业务概述
企业纳税人因变更生产经营地址涉及改变主管国税分局的,应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在办结相关手续后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迁移申请。
迁移对象:从工业园区迁到苏州大市,或从苏州大市迁到工业园区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涉及欠税、退库等事宜的企业纳税人原则上应于清欠、退库等事宜办理结束后迁移。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企业迁出申请一份(注明联系电话)
3、工商户的企业准予变更通知书
4、新地址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书
5、如企业还有其它变更的项目,应提供相关的资料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五、办理程序
1、企业将第三条所列资料提交园区国税三楼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对资料齐全的申请,由窗口受理后交管理科审批。
2、管理科审批结束后,窗口电话通知企业办理发票缴销、金税抄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拆除“两卡”等手续,并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3、企业提出迁移申请的,当月不得开具任何发票,否则迁移将顺延一个月。
4、苏州市区(包括吴中区和相城区)一般每月8日及15日下午分两次办理迁移手续,其它县(市)每月仅15日下午办理一次,特别情况除外。
第二部分跨区迁入
一、业务概述
企业纳税人因变更生产经营地址涉及改变主管国税分局的,应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在办结相关手续后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迁移申请。
迁移对象:从工业园区迁到苏州大市,或从苏州大市迁到工业园区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涉及欠税、退库等事宜的企业纳税人原则上应于清欠、退库等事宜办理结束后迁移。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非一般纳税人不需提供)
3、《办税人员备案表》一份
4、《综合情况调查表》一份(窗口领取)
5、《外资企业开业登记申请表》及《外资所得税申报分类管理认定表》一式两份(非外资企业不需提供)
6、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7、除地址变更外,还有其它变更的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如涉及资金变化的应提供股东大会决议及验资报告,法人变更应提供股东大会决议及法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办税人员或财务人员变更应提供身份证及资格证书复印件,股东变更应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股东大会决议。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五、办理程序
1、自苏州市局拿到企业户籍资料后,电话通知企业前来办理。
2、企业提供如上第三条所列资料,交至国税三楼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受理,窗口打印新的税务登记证,并免收工本费。
3、管理员调查结束后,电话通知企业进行网上申报。
特别提醒:
1、迁入企业(防伪税控企业)自原税务机关迁出后在新税务机关未重新发行金税卡前,不得接受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取得新税务登记后,应及时至园区农行开设账户及签订电子扣款协议
3、及时向综合窗口索取网上申报操作指南
4、出口企业应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
防伪税控企业迁入后应于次月初及时抄税并携带好绿色通道中打印的相关申报资料、IC卡及时至国税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