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行使修理、更换、退货权利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消费者享有下列修理、更换、退货(三包)的权利:
(1)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如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2)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3)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下述第(5)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4)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态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国家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6)换货时,凡属于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