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谁可以在拍卖会现场拍照

  拍卖会上,有人拿出照相机拍照,竟被拍卖公司没收了胶卷。日前常州晚报的一则消息,引起了申城律师的讨论:“公开拍卖是否存在隐私?拍卖法中‘保密’二字的含义到底该怎样理解?”

  拍卖公司:没收胶卷为保护买家隐私

  据报道,常州蒋老先生的儿子两年前因负债面临牢狱之灾,老人遂将一套140平米的住房抵押给了银行。经过法律程序,法院定下37.6万元的拍卖标的,并委托常州一拍卖公司拍卖。8月上旬,法院通知他8月10日拍卖,拍卖当天拍卖公司告知,原定的拍卖会已撤消。

  10月底,蒋老先生得知第二次拍卖会于10月27日举行,他便在当天下午2点拿着相机赶到现场。刚按动快门,就被制止,还要求交出胶卷。最后,蒋老先生留下照相机,才得以脱身。事后拍卖公司虽及时归还了相机,却拿走了里面的胶卷。

  报道称,拍卖公司解释说,当天的拍卖会上,事主拿着相机去拍竞卖人,竞卖人提出了抗议。拍卖公司担心当事人有可能对人家隐私及安全产生不良作用,所以没收了胶卷。拍卖会现场禁止拍照或摄像,其实是一条不成文的行规。

  业内律师:拍卖法赋予“保密”义务

  上海拍卖业内一法律顾问认为,拍卖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以维护拍卖秩序、保护竞买人的秘密为前提的。我国《拍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拍卖公司没收老人胶卷,有其道理。老人要想主张权利,应该到司法部门。

  业外律师:“保密”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大道律师事务所蒋律师认为,拍卖公司在没有事先告知“禁止拍照”的情况下不能没收老人胶卷;被没收胶卷的老人有权利要求拍卖公司返还胶卷。

  蒋律师说,既然拍卖会是公开举行的,“拍卖须知”也没有明确告知“禁止拍照”,老人的拍照行为就是合法的。不能以老人的最终动机是什么认定其拍照行为的结果。《拍卖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保密”的规定,并不是指“保密”参拍人的肖像权,不能随意扩大其解释。拍照是记忆人的相貌特征的一种手段,目前记忆人的相貌特征还有多种渠道,例如眼睛。拍卖公司没收胶卷的做法,是借《拍卖法》之名扩大了其管理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