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要式合同类别有哪些

  要式合同类别有:

  1、不动产合同。关于不动产的合同,中国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2、要式合同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特殊动产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动产。如汽车、飞机等,虽然属于动产的范畴,但是又通常作为不动产来对待,在涉要式合同及上述财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要式合同涉外合同。依据中国三个涉外企业法的规定,订立涉外企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此外,中国法人、公民与国外的法人、公民订立的各种合同。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要式合同的作用在于:

  1、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即合同如果不依法定形式订立,就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该合同无效。

  要式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

  2、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

  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