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中三大抗辩权的相同点

  合同中三大抗辩权的相同点如下:

  1、目的相同

  无论何种抗辩权,其目的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次序。

  2、适用范围相同

  三种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3、权利效力相同

  此三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

  4、行使方式相同

  合同抗辩权有如下特点:

  1、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2、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才可能对此进行抗辩。

  3、抗辩权的有效行使权是对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它并没有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也没有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

  4、抗辩权没有被侵害的可能。

  合同抗辩权具体是指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行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三种。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先行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