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家审计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一)审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1、变更、取消或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决定。当国家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与客观事实存在较小的偏差,首先要对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决定进行变更,把和客观情况不符的情况进行修改,使其和客观情况一致;当偏差较大时,就要取消原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决定,重新选派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基础上,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决定。

  2、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如果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组所做出的不恰当或不正确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损害了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名誉。首先,要赔礼道歉,接着国家审计部门就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一般情况下,在什么范围内损害了被审计单位及个人和负有经济责任领导干部的名誉,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就在此范围内进行。

  3、赔偿经济损失。《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指的是国家审计部门,当国家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决定损害了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利益,使其遭受经济损失的,国家审计部门应但予以赔偿。

  (二)审计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等。是审计人员在审计中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或是法定义务履行不当,但此种行为又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所应受到的处罚措施。

  2、刑事责任。刑事处罚是最具有威慑力的处罚措施,对犯罪行为能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对于规范审计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它采取的是剥夺审计人员的人员自由为主要方式。当审计人员在审计中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给国家或他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或损害时,应当将该审计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3、经济处罚。经济处罚的判断和认定是与审计结果直接相关的,审计人员是否受到经济处罚主要是看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是否对信息的使用者造成了经济损失赔偿额度的大小主要和造成损失的大小以及审计人员自身的经济承担能力而言的,赔偿额度的大小不能超出审计人员的承担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