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网络审计法律责任的形成机理

  2.1审计信息的商品本质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并经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审计报告内含信息即审计信息,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商品,具有浓厚的经济属性。在传统审计时代,审计信息只作为一种私人商品,被特定的群体所占有与利用,但在信息网络时代,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仅要完全披露,而且要通过网络等媒体方式予以发布,这就使审计信息的受众大大拓展,利用审计信息的群体越来越广,审计信息呈现出从私人商品向公共产品转化的趋势,审计服务也将作为一种公共服务被认可。而作为一种商品,信息的需求者基于获得商品使用价值的需要,对审计信息的真实性要求越来越高,而一旦审计信息出现失真,审计信息的获取者便会基于合理信赖原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对自身因信赖审计信息而付出的相应价值的损失予以赔偿或合理补偿,因而形成了注册会计师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2公众期望差距

  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使企业的经济活动范围大大扩展,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更加密切,不仅使网络审计的对象和范围扩大,而且使审计信息的需求者扩展至整个社会,如此,审计人员的审计服务就成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审计人员提供审计服务的唯一委托人是社会公众,其在社会中的运动起点和归结点都离不开公众及其利益,公众的需要及其满足的程度即是衡量审计行为效用的标准和推动其发展的动力。而公众期望差距的存在,就成为注册会计师承担审计法律责任的重要维度。在网络审计环境下,由于审计风险的增大,社会公众对网络审计服务的需求更大,所要求的标准更高,而审计人员由于审计方法和技术以及自身综合素质所限,所提供的审计服务与社会公众的期望相距甚远,审计风险转变为审计失败的可能性增大,网络审计法律责任就此产生。

  2.3职业关注

  法律责任的出现,通常是因为审计人员在提供审计服务时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因此导致了对他人权利的损害。应有的职业谨慎,指的是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按照职业准则的要求执业。审计人员承担的责任,通常是由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失败所引发,如果没有应有的职业谨慎,就会出现审计失败,审计风险就会变成实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