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审计法律责任免责条件

  审计职业责任是审计职业所固有的。依据功能主义的观点,职业必须具备四个特点:专业知识的综合体、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定位、允许进入的标准及对公众信任的需求。公众的需求催生某项职业(职业的权利),该职业必须利用专门知识服务于公众利益(职业职责),职业对公众利益的保护决定公众对职业的信任程度,这又将加强或降低职业存在的必要性。因此,任何职业都将服务社会公众利益视为最根本的职业责任,注册会计师职业也不例外。

  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服务于公众利益都是注册会计师职业一致努力的职业责任目标。而审计法律责任是审计职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外在于职业。审计法律责任是促使审计职业责任有效履行的一种社会强制。没有审计法律责任的强制,审计职业责任就会因没有约束而流于形式;审计职业责任又是审计法律责任的基础,审计职业责任履行上的缺陷将导致审计法律责任的产生,审计职业责任的正确履行有利于减少审计法律责任。

  早期会计职业组织的目的是主要为了维护职业的整体利益,现今会计职业组织在维护职业利益的同时更要维护公众利益。这种变化也体现了注册会计师职业在发展进程中对维护公众利益的关注。在“公众需求-公众利益维护-公众信任”和“职业责任-职业权利-职业利益”的关系循环中,维护公众利益这种职业责任的履行是最重要的一环,需要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职业保护而不是基于职业保护的公众利益维护。

  忽视公众利益的维护必然失去公众的信任,没有公众信任也就没有职业的存在,职业利益更无从谈起。维护职业的整体利益,既要减少审计法律责任也要加强审计职业责任的履行,单单回避审计法律责任而无视审计职业责任将会置注册会计师职业于死地,职业利益的维护最终还要依赖审计职业责任的有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