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涉外继承要注意什么?

  1、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要向公证机关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2、代位继承的,要附被代位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及代位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

  如没有与被代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的,其证明书要写明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惟一儿子或女儿,是被继承人遗产的惟一合法继承人。

  3、继承人能够提供遗产确实情况的,可以在《继承权证明书》上写明遗产的性质、数目、所在地点,不知详细地点的可写上“在XX处留有的遗产”或“在任何地方的任何遗产”。

  4、没有遗嘱的,可以出具《无遗嘱证明书》,说明死者生前无遗嘱,或其亲属在遗物中寻找,没有发现任何遗嘱的情况。

  5、在办理完有关的公证事项后,继承在外国遗产的公证文书一般都要经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6、开始办理继承遗产事项时要注意什么

  (1)先向遗产所在国申报缴纳遗产税;

  (2)而后再向遗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继承遗产,在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后,发给“遗产执管证”后,即取得合法领取和处分遗产的权利;

  (3)在清偿完被继承人的所有债务后,剩下的部分才归继承人继承。

  法律链接:

  一、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7款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我们知道中国公民继承遗产时:

  (1)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外的不管不动产还是动产均适用外国法律;

  (2)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内,遗产在国外的,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

  (3)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内的,则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

  (4)如果被继承人(必须外国人)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产都在我国境内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我国法律。

  二、外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据此,我们知道,外国人继承遗产:

  (1)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不管被继承人是不是中国人,只要他居住地也在我国境内,则动产和不动产均应适用我国的法律;

  (2)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则动产适用外国法律,不动产适用我国法律;

  (3)如果中国公民作为被继承人时,其遗产在国外的,而该公民居住在境内的,则动产适用我国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法律;

  (4)作为被继承人的中国公民如果生前居住在国外,遗产在境外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外国的法律。

  另外,在处理涉外继承时,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签订有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的,应按照该条约、协定的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处理,但我国申明保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