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几种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以下情形不得取保候审:
(一)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
(二)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但是若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则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如果超过了法定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有权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司法机关应当予以解除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应当指出,这里的期限指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话,每一个机关有权决定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如果被监视居住,每一机关有权决定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如果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没有犯罪事实。
(二)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有法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8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即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仍然可以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