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公务员法在五个方面集中而鲜明地体现了公务员制度的中国特色:
第一,体现在公务员队伍的领导上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搞所谓的“政治中立”。
第二,体现在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上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这“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体现在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上
公务员法进一步把公务员划分为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这两个组成部分,划分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这三个类别的,划分为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这三种任用方式,并规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体现在公务员的来源上
公务员法总结和借鉴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鲜经验,把考试录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部分职位聘任等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改革措施用法律形式规范下来。
第五,体现在公务员的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并重上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明确了公务员考核、惩戒、回避、辞退、定期转任、离职后的从业限制,以及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等方面的要求,体现了对公务员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
公务员法在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和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二是确立了分类管理原则。三是改革完善了职务级别制度。四是对职位聘任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公务员法体现了六个原则,一是党管干部原则;二是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三是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四是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五是分类管理原则;六是法治原则。这六条原则既是公务员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贯彻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