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领养子女怎么上户口

  (一)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二)审查和公告。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三)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的申请、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对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上对领养作了规定:收养人的条件是:

  (一)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限制)。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

  (五)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六)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该限制。

  (七)有配偶的人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