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领养小孩需要办什么手续

  收养小孩需要的流程为:第一、是提出申请,收养的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第二、审查,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之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第三、登记,经审查之后,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并颁发《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孩子应具备以下条件:收养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同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被收养者应当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孩子。但是,如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者,不受不满十四周岁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收养应本着自愿的原则,收养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征得本人同意。当事人应订立收养协议并进行公证,还应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要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予以公告。

  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关系当事人在办理收养登记后,可以自愿办理公证。收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当事人可以选择当事人之一的住所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当事人办理公证时,也应该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收养证明,经公证机关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证。但是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需要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