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领养证需要什么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

  (一)收养人提出收养的书面申请书。

  (二)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单身证明)复印件。

  (三)由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书面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

  (四)收养人身体健康状况的体检证明。

  (五)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现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和结案证明。

  (六)被收养人入住福利院的审批表、收养协议、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的证明。

  (七)福利机构法人、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格式统一的寻亲公告(有效期60天)。

  (九)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英寸合影照片2张。

  (备注:以上证明材料齐全后,收养人、被收养人须亲自到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一)收养人与送养人协商一致解除收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四)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