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领养证要办哪些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1、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四)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我国对收养关系有着明确的法律界定,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当事人的权利,专门制定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制定此编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在形成收养关系过程中,保证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我国法律在收养关系上实行的是登记制度,没有经过县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