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被领养人条件是什么

  根据法律的相关的规定,对于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收原件1份)。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原件1份)。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原件1份);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的证明(收原件1份)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四)收养人提交填写提交《收养登记申请书》;单人相片2张,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2张,生活照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照片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