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领养手续需要多久
1、我们通常所说的“领养”,就是法律上的“收养”,指通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虽不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但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一经合法成立,就应视为血亲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亲父母子女相同,双方均不得虐待和遗弃。养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领养关系的成立而终结。
1、收养社会弃婴:
无子女证明,收养人情况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及捡拾人证明和身证,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收养人被收养人:
父母死亡证明,收养人情况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3、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
社会福利机构监护报告,法定代表人同意送养意见,法定代表人户口本、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登记表及收养人情况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及捡拾人证明和身证,收养人健康证明。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七条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