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领养手续需要什么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
(3)无子女。
(4)有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领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领养成年人除外。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领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领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7)领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领养。
(8)领养人只能领养一名子女。但领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1、收养社会弃婴:
无子女证明,收养人情况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及捡拾人证明和身证,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收养人被收养人:
父母死亡证明,收养人情况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3、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
社会福利机构监护报告,法定代表人同意送养意见,法定代表人户口本、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登记表及收养人情况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及捡拾人证明和身证,收养人健康证明。
国务院《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