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结案的三种方式
执行结案的有如下三种方式:
1、执行完毕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这既包括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的催告及说服教育,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了迟延履行的责任;也包括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用强制力强制被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相应迟延责任。在生效文书确定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后,执行目的已经达到,当然应执行结案。
2、裁定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程序包括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3、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被申请人主张有该法第217条、或第260条所列之法定情形的,应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确有该情形存在的,应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手段有下列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