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外国人领养孩子要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条款,外国人可在中国收养子女。领养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如果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则不受1、3、5条的限制。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者的保证);

  2、身份证明(包括出生、国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5、健康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7、符合收养人居住国有关现行民法典规的证明;

  8、家庭情况调查报告。

  如果收养夫妇中有一个不能前往中国办理手续,另一人可根据由其签字的委托书代为办理。

  1、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3、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