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领养的孩子残疾怎么办

  领养后发现孩子残疾,作为领养人需要承担起相关的抚养义务,原则上,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此外,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未成年保护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可以收养残疾儿童,而且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鼓励公民收养残疾儿童的政策。

  由于残疾,残疾儿童被收养的机会往往比一般儿童要少,所以,法律规定适当放宽收养人的,有利于增加残疾儿童被收养的机会。收养残疾儿童,是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既有利于残疾儿童的健康成长,也可以为国家减轻负担。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