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领养小孩需要什么条件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四)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领认的,被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五)弃婴收养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复印件)。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包括年经济收入),并加盖村、镇、街道公章。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6、大人、小孩2寸照片各2张,合影照片1张(2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涉外收养】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领养的孩子有年龄限制。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自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二)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